• 本所接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
  • (一)举报事项与本所发行上市相关,属于本所监管职责范围;
  • (二)提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所业务规则的具体的事实、线索或证据;
  • (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等信息,且被举报人为发行人或为其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 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或正在处理中,举报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或理由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不再予以接受。
  • (一)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代理人应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联系电话信息。
  • (二)举报答复限于本所接受的实名举报。
  • (三)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项目。填写“举报事项摘要”时,应写清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员、发生事件、情节和主要证据等,字数限定在500字以内。标有“*”的为必填项目。
  • (四)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本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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