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0〕5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0年6月30日起,本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在审企业及其保荐人无需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
二、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基于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本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5.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四、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向本所提交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五、在审企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第五条第十项,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2020年7月31日前,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提交申请的,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七、发行人应当确保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符合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申请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依规予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